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84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
債 務 人 施仲恩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仲恩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
第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
條第1項明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仲恩發給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住
所地在「屏東縣屏東市」,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
附卷可佐,非本院轄區,本院無管轄權,則依前開規定,債
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,殊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KMDV-114-司促-184-2025022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