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薪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補字第262號
原 告 許霄宇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貴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
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
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
新臺幣(下同)105萬7,177元(含帶店獎金97萬0,477元、分紅
獎金8萬6,700元),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,494元,惟依上
開規定,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7,663元(計算式:11,494元×
2/3=7,663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從而,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
判費3,831元(計算式:11,494元—7,663元=3,831元)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李依芳
PCDV-113-勞補-262-2024100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