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執字第210618號
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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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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債 務 人 林庭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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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
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
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強
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
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
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及
應為執行行為地,而係聲請依職權調查債務人勞保、郵局及
保險契約等資料。經查:債務人之住所地設於新竹市,非在
本院轄區內,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
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
PCDV-113-司執-210618-20250120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