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2898號
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7樓
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住同上
代 理 人 林俊宏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號4樓之1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建良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鄭建良對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
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
,惟依其聲請狀所載,第三人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市信義區
及大安區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
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
TCDV-114-司執-12898-2025012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