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呂紹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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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58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錦松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 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觀音區,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2-03

PCDV-114-司執-16758-20250203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給付電信費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60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陳姿頻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及郵局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 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 之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,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戶籍資料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3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23

PCDV-114-司執-14607-20250123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給付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59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葉麗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,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 何執行標的,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 地係在嘉義市西區,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 料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22

PCDV-114-司執-13592-20250122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910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王建源 0000000000000000 王淑萍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、郵局及保險資料,然未陳 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,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。惟查 債務人之住所地均係在基隆市中山區,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21

PCDV-114-司執-11910-20250121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票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6406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Kuni Dewiyanasari (谷妮)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桃園市八德區,非在本院轄 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 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20

PCDV-113-司執-206406-20250120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75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楊玉玲(更名為楊惠絨)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○0號 0樓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請求核發債權 憑證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安樂區,有卷附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6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16

PCDV-114-司執-8752-20250116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59號 聲 請人即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文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,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。 又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、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,此項規定,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,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9日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425 2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相對人梁文杏為強制執行 。惟查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3年10月12日死亡 ,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。是相對人 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,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,自於法不 合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15

PCDV-114-司執-8059-20250115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2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秐堇即劉珮君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請求核發債權 憑證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蘆竹區,有卷附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15

PCDV-114-司執-8022-20250115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劉小妍 住花蓮縣○○市○○○街00巷00號0樓 之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,請求核發債權 憑證。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花蓮縣花蓮市,有卷附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5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15

PCDV-114-司執-8093-20250115-1

司執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清償現金卡借貸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537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張凱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;而執行之標的物 如係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,應以該第三人住所地、 事務所地等,為執行標的物所在地,司法院民國108年12月 編印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(上)第104頁足資參 照。司法院雖於民國113年6月17日發布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 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並於同年7月1日生效,然依該原則 第2點所載,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,未 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,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 約之保險人名稱、保險種類或名稱時,始由債務人之住、居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此亦與司法院113年6月24日辦理人壽 保險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效能提昇會議編號1提問說明「已具 體指明第三人,仍依強執第7條第1項認定管轄」之結論相符 。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保險契約債權,已具體指明第三人,即 非屬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,參諸上開法文說明及會議結論, 自應適用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險契約債權,而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南港區,非在本院 轄區;且依債權人所提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 結果表,亦非本院依上開執行原則進行之調查,自無依上開 原則取得本件保險契約債權執行之管轄,另債務人之住所地 係在新北市坪林區,亦非本院轄區,是依上開法文規定及會 議結論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

2025-01-14

PCDV-114-司執-7537-202501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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