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881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黃雅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(下同)651,793元,及如附表
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黃雅琪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42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9年11月3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
年12月23日止累計399,942元正未給付,其中388,434元為本
金;10,808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黃雅琪於民國113年03月11日
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11日起至民
國120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
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累計170,517元正未給付,其
中169,619元為本金;598元為利息;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黃雅琪於民國11
0年0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2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4
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1.53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23日止累計81,334
元正未給付,其中79,084元為本金;1,550元為利息;700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0881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8434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9619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9084元 黃雅琪 自民國113年12月2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.53%計算之利息
MLDV-113-司促-8819-2024122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