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于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,600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16,
000元,自民國113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
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
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(懲罰性違約金之收取以180日
為限);㈡新臺幣17,000元,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(懲罰性違約
金之收取以180日為限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NTDV-114-司促-1170-2025032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