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廖松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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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龔明昌 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288,243元, 及自民國114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5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9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5-03-25

MLDV-114-司促-1782-20250325-1

司促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1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王昱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85,687元,及自民 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250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2025-03-25

ILDV-114-司促-1311-20250325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鄧志平 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87,052元,及自 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3.927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9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5-03-25

MLDV-114-司促-1781-20250325-1

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曾振威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拾玖萬柒仟壹佰陸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一一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25

PCDV-114-司促-7379-20250325-1

司促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羅文昀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零柒佰零肆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(新 臺 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(民 國)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(民 國) 計 算 方 式 1 370,704元 114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8.807% 11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%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
2025-03-24

TTDV-114-司促-927-20250324-1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請求返還借款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被 告 劉家荃即劉惠民之繼承人 劉祐宏即劉惠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 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證之, 同法第24條規定甚明。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 院,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,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 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,由被告住所地即 本院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,然支付命令經被告聲 明異議後視為起訴,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依據原告與被告 之被繼承人劉惠民簽立之消費性無擔保借款借據,該借據第 十九款約定:「本借據之相關約定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之規 定,並以乙方總行所在地為履行地。如因此訴訟時,全體當 事人等均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」,而被告既為劉惠民之繼承人,自當受該上開合意管轄約 定之拘束,另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,本件亦查無專屬管轄之 情事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,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管轄,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房柏均

2025-03-24

PTDV-114-訴-174-20250324-1

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32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龔峻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萬零玖佰零伍元, 及其中參萬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二七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24

PCDV-114-司促-6632-20250324-1

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2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世駿即鄭東源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鄭世駿即鄭 東源住所設於臺中市南屯區,非屬本院之轄區,依同法第51 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21

PCDV-114-司促-6725-20250321-1

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78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黃俐靜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拾壹萬參仟貳佰陸 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21

PCDV-114-司促-7378-20250321-1

司促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莊峻昇 劉俐伶 一、債務人莊峻昇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 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 期)。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十一月十日止之應收利息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伍元,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債權人若對於債務人莊峻昇之財 產無效果時,將由債務人劉俐伶支付上述請求金額及範圍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3-21

CTDV-114-司促-2516-2025032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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