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廣于霙

共找到 250 筆結果(第 21-30 筆)

附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詐欺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7號 原 告 謝佩霓 被 告 黃裕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65號),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附民-2737-20250312-1

侵附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妨害性自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1號 原 告 AD000-A113563K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-A113563K-1 AD000-A113563K之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),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侵附民-71-20250312-1

附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詐欺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8號 原 告 李春貴 被 告 黃裕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65號),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附民-2738-20250312-1

侵附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妨害性自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AD000-A113563G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-A113563G-1 AD000-A113563G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),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侵附民-69-20250312-1

金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詐欺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建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,應再開本件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金訴-2432-20250312-2

侵附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妨害性自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AD000-A113563I 兼法定代理人 AD000-A113563I-1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雲翔律師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),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侵附民-78-20250312-1

附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詐欺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6號 原 告 張雅雯 被 告 黃裕凱 113年度附民字第2736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65號),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附民-2736-20250312-1

交附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偽造文書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84號 原 告 陳秉宜 被 告 李嘉蔚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52號),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交附民-184-20250312-1

侵附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妨害性自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AD000-A113563 AD000-A113563A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AD000-A113563B AD000-A113563及AD000-A113563A之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被 告 甲○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(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),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內容繁雜,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侵附民-70-20250312-1

侵訴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妨害性自主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慶彥 選任辯護人 劉興峯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 字第472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甲○○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   理 由 一、按羈押被告,審判中不得逾3月。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, 得於期間未滿前,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 問被告後,以裁定延長之;又延長羈押期間,審判中每次不 得逾2月,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甲○○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,前經本院訊問後,認被告所涉加重強制猥褻罪嫌重大, 且被告前有相類前科經法院判刑確定,卻再為本案多次犯行 ,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,且有羈押之必要,而 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予以羈押,並於114年1月22日裁定延 長羈押在案。 三、因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,經本院訊問被告後,認被告涉刑 法第224條之1、同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加重強制猥褻罪 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等罪犯嫌重大; 且被告於短時間內對本案多達12名被害人為相類犯行,有事 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,羈押原因仍然存在;又考 量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相當危害,且本案甫 經本院於114年3月12日宣判量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2年, 刑度非輕,是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社會秩序 及公共利益,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 程度,本院認仍無從以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、限制出境、 出海等侵害較小之強制處分方式取代羈押,是被告仍有羈押 之必要,爰裁定應自114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108條第1項前段、第5項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3  月  12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一庭 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廣于霙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佳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,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。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喬瑩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

2025-03-12

PCDM-113-侵訴-163-20250312-3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