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張宸瑋
張國詮
戴秀治
一、債務人張宸瑋及張國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(下同)
16,310元,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債務
人張宸瑋及戴秀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129,325元,及如附
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;債務人張宸瑋、張國詮
及戴秀治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張宸瑋分邀同債務人張國詮、戴秀治為連帶保證人,
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16,310、129,
325元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息
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張宸瑋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催
討未果,債務人張國詮、戴秀治既分別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
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㈢釋明文件:借據、貸款放出查詢、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。
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
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※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附表: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6,310元 張宸瑋 張國詮 自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.775 2 129,325元 張宸瑋 戴秀治 自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.775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,310元 張宸瑋 張國詮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29,325元 張宸瑋 戴秀治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
KMDV-113-司促-1099-202410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