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收養子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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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養聲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陳00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00 關 係 人 施00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認可收養人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 00000000號)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收養被收養人乙○○(女、民 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收養有無效、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。下列 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:(一)直系血親。(二)直系姻親。但 夫妻之一方,收養他方之子女者,不在此限。(三)旁系血親 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,輩分不相當者。子 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 公證。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 記明筆錄代之。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 (二)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 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。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, 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民法第1079條、第1073條 之1、第1076條之1、第1079條之2、第1079條之3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收養人為被收養人的姑姑,因收養人本 身未婚無子女,其父親年事已高,兄長又中風,希望未來有 繼承人可以繼承,爰檢具相關文件,向法院聲請認可等語。 三、經查,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,被收養人為滿18歲之 未婚成年人,生父已歿,經被收養人生母同意,收養人及被 收養人成立收養契約等情,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、收 養契約及出養同意書等在卷可稽,並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 被收養人生母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本院調查時,到院陳明同 意本件收養,並皆表示瞭解收養後所生之法律關係,核其所 述與前揭資料相符,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確有成立收養關係之 真意。審酌收養人之收養動機單純,本件收養關係既無不利 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情事,被收養人亦無藉此免除法定義務 之意圖,且無其他重大情事可認違反收養目的,故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認可,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,溯及於民 國114年3月4日簽訂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 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林育秀

2025-03-24

TNDV-114-司養聲-46-20250324-1

司養聲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蕭○佑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馮○茜 法定代理人 李○妤 關 係 人 馮○誠 代 理 人 王○懿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子女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丙○○願收養配偶甲○○所生之 未成年子女乙○○為養女,因被收養人係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 ,經其法定代理人甲○○同意,雙方立有收養契約書,爰檢具 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收養人健康檢查表、在職證明、警 察刑事紀錄證明、收養同意書等件,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 ,請求准予裁定認可等語。 二、按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不在此限: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 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父母之一方或 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 。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 筆錄代之;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,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。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 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,得免依前條規定為 同意;夫妻收養子女時,應共同為之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得單獨收養: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。夫妻之一 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 年;法院認可兒童及少 年之收養前,得採行下列措施,供決定認可之參考:命直轄 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、其他適當之 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,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。命收養人 與兒童及少年先行共同生活一段期間,共同生活期間,對於 兒童及少年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,由收養人為之。命收養 人接受親職準備教育課程、精神鑑定、藥、酒癮檢測或其他 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之必要事項;其費用,由收養人自 行負擔。命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調查被遺棄兒童及少 年身分資料。民法第1076條之1 第1、2項、第1076條之2 第 2、3項、第1074條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:   ㈠被收養人係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因其父母離婚而約定由 生母甲○○行使負擔被收養人之權利義務等情,有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。而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,雙方訂定書 面收養契約,經被收養人之生母同意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 出收養契約書、收養同意書為證,且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 及其生母到庭陳述明確,此有本院113年11月27日非訟事 件調查筆錄在卷可憑,堪認其等確有成立收養及同意收養 之真意。   ㈡而本院為審酌本件是否有出養之必要性及收養人是否適合 收養,依職權函請主管機關委託訪視單位對收養人、被收 養人及其生父母進行訪視調查,訪視結果略以:   ⒈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生母部分:    被收養人生母認為生父過往於婚姻中未能盡心照顧被收養 人,且涉及觸法情事,未善盡父親之責;兩人離婚後生父 亦未穩定探視,即便有探視也僅出現十分鐘便離開,故認 為其缺乏實質探視之心意,且詢問過被收養人之意願後方 聲請收養,評估其出養意願堅定而明確。而收養人現階段 工作、婚姻狀況穩定,其基於與被收養人實際相處後所積 累之親情、維護被收養人之人身安全、建立被收養人對於 家庭的歸屬感及自我認同感,故決定提出收養之聲請,評 估收養人之收養動機良善,現與被收養人亦累積了相當之 情感及正向互動關係。   ⒉被收養人生父部分:    被收養人生父自述與生母分居之時便有維持探視,每次探 視時皆會將被收養人之生活費交予生母之祖母,直至與生 母離婚後皆維持此方式,後因會面時生母對其態度不佳所 累積之不滿情緒,致使生父於112年10月28日被收養人生 日時進行最後一次探視後便未再前往,亦未再提供被收養 人生活費用。生父自述對於被收養人有照顧之心意及能力 ,對於出養一事就其認知上等同於親手將女兒丟掉之感覺 ,而堅決不同意出養,評估生父反對出養之態度堅定。 四、本院審酌上開卷證資料及訪視報告所述,認收養人雖具有收 養適任性,本院亦肯認收養人願收養、照顧被收養人之意願 ,然本件出養並未得被收養人生父之同意,且被收養人生父 具狀表示略以:被收養人生父與被收養人生母離婚後,被收 養人生父均有盡為人父親責任,並有與被收養人會面交往, 然生母與收養人論及婚嫁後,生母即開始百般阻饒被收養人 生父探視被收養人,被收養人生父仍繼續提供被收養人生活 費,甚至為避免被收養人生活經濟問題,預先提供新台幣( 下同)百萬生活費供生母做為照顧被收養人生活花用,然於 113年間生母突將被收養人生父送給被收養人的禮物及剩餘 款項退回,並拒絕配合被收養人生父繼續與被收養人會面, 是以被收養人生父絕不同意出養等語。而收養人則具狀略以 :112年被收養人生日當天被收養人生母退回紅包並稱:「 不要再靠近我們家」,係因被收養人生父騷擾生母,更稱要 把生母娶回,當時生母已與收養人結婚,為避免影響兩人間 的關係,故而說出此話。且被收養人生父與生母分居時,陸 續拿130萬元給生母之祖母稱是要送給生母的,被收養人生 父嗣後又稱該筆130萬元只是借放在生母家,被收養人生父 並於111年12月12日下午至生母家取回86萬元,剩餘44萬元 ,生母告知被收養人生父要匯款歸還,然被收養人生父拒絕 ,並表示要補償生母等語。惟不論被收養人生父究係於何時 給付生母百萬元、給付之原因為何、生母退還被收養人生父 剩餘款項之時點為何,被收養人生父於其與被收養人生母離 婚後曾給付扶養費、探視被收養人乙情,經被收養人生母到 庭陳稱略以:「(問:有無與被收養人生父聯繫?被收養人 生父是否知悉本件收養之聲請?被收養人生父最後一次探視 被收養人是何時?給付被收養人扶養費之情況?) 剛離婚 的時候,生父偶而會拿個三千或五千給我阿嬤,因為我在上 班,大概是給個四次或五次,到現在已經很久沒給了。生父 最後一次看小孩已經是一年多前的時候,離婚之後生父也是 來看小孩幾次而已,大概就是拿錢來的時候就看小孩。而生 父會挑我不在的時間來看小孩,而我跟我的家人都不會阻擋 他。(問:告以生父訪視時之陳述,有何意見?)生父在乙 ○○生日時有拿紅包給我親戚,請我親戚轉拿給我,我有請親 戚轉述生父『我不要紅包』,因為我們離婚的時候有協議小孩 我自己養就好,生父不用給付扶養費。離婚的時候我好像協 議生父經過我同意就可以看小孩,而自從退回紅包之後,生 父就沒有再來看小孩。」(詳見本院113年11月27日非訟事 件調查筆錄),可見被收養人生父雖與被收養人生母協議被 收養人之親權由生母單獨行使及負擔,然被收養人生父並非 全然對被收養人不聞不問,再者,被收養人生父已向本院提 起114年度家非調字第333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 件,則被收養人生父仍有意維繫與被收養人之親子關係,故 本件實難謂被收養人生父未盡保護教養之責。復徵以一旦出 養後即創設新的親子關係,被收養人與其生父之權利義務完 全停止,是斷然切割被收養人與生父之關係,未必有利於未 成年人福祉。是本件被收養人之出養既未得生父之同意,且 核無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,亦未符合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是本件聲請人所請自難准許,應予駁 回。 五、末按法院認可或駁回兒童及少年收養之聲請時,應以書面通 知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,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 應為必要之訪視或其他處置,並作成紀錄。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件認可收養子女之聲 請雖經駁回,依上開規定,聲請人仍應配合主管機關所為必 要之訪視或其它處置,併此敘明 六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 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七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呂欣璇

2025-03-24

KSYV-113-司養聲-150-20250324-1

司養聲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 二 人 非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關 係 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文 認可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於民國113年8月7日收養甲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子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收養人欲收養其已死亡配偶之成年子女,自 被收養人2歲起便由收養人照顧長大,現收養人年歲已大, 如成立收養,可由被收養人照顧收養人,並繼承收養人之遺 產等語。 二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收養有無效、得  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  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  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足認   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   養目的;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,應長於被收養者   十六歲以上;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   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  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  。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,民法第10   79條、第1079條之2、第1073條第2項、第1076條之1第1項分   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為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,收養人長於被收 養人16歲以上,且被收養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,收養人願 收養被收養人,且被收養人之生父業已死亡、被收養人之配 偶同意本件收養等情,有收養同意書、印鑑證明、戶籍謄本 等件附卷可稽,並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到庭表示同意本件收 養(見本院114年2月19日訊問筆錄),而被收養人之生母丙 ○○經合法通知無正理由未於本院調查期日到庭,且收養人與 被收養人於本院調查時表示,被收養人之照顧費用均由收養 人支付,生母從未探視或扶養被收養人等語,有本院訊問筆 錄足參,足認被收養人之生母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之情形, 而無庸經其生父同意,又本件亦查無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 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。從而,聲 請人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聲請認可收養子女等語,核 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,於其對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配偶、 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(家事事件法第81條、第117條)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2025-03-21

TPDV-113-司養聲-120-20250321-1

司養聲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莫文昌 莫黃珮瑜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黃讌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○於民國113年9月30日共同收養丙○○為養女, 應予認可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收養人甲○○、乙○○○願共同收養丙○○為 養女,茲已訂立收養契約書,爰檢具相關文件,聲請貴院裁 定認可等語。 二、按認可收養事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  為聲請人,其程式於家事事件法第115條第1項至第3項分別   定有明文。次按,收養者之年齡,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   上;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,應得他方之同意;子女被收養時   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   :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   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   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另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   認可;又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   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(1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,(2)依其   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,(3)有其他重大事由,   足認違反收養目的,民法第1073條第1項、第1076條本文、   第1076條之1、第1079條第1項及第1079條之2亦分別規定甚   明。 三、經查,本件被收養人丙○○為成年人,收養人甲○○、乙○○○則 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,並經雙方合意等情,此有戶籍謄 本、收養契約書附卷可參;又收養人甲○○、乙○○○、被收養 人丙○○及其生母黃○○,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到院陳明其成立 收養之目的及契約之真正性,且生母黃婧雯表示同意,有本 件訊問筆錄在卷可稽,足認收養人確有與被收養人成立收養 契約之真意;另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,足見被收養 人之生父已死亡,在事實上,已不能為同意之意思表示。 四、本院審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已共同生活17年,確有創設親子 關係之合意,聲請動機尚屬單純,且並無不利被收養人生母 之情事,被收養人亦無藉此免除法定扶養義務之意圖,復無 其他可認有違反收養目的之重大事由;綜上,足認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認可。 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 條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六、本裁定於確定時發生效力,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

2025-03-21

CYDV-113-司養聲-73-20250321-1

司養聲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甲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乙 上 二 人 非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王郁允律師 關 係 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文 認可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收養乙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 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為姨甥關係,雙方共同生 活10幾年,關係良好,故欲成立收養,由被收養人照顧收養 人等語。 二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收養有無效、得  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  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  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足認   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   養目的;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,應長於被收養者   十六歲以上;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   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  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  。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,民法第   1079條、第1079條之2、第1073條第2項、第1076條之1第1項   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,且被收養人為年滿18 歲之成年人,被收養人之生母業已死亡,收養人願收養被收 養人,並經被收養人之配偶丁、生父丙○○同意等情,有收養 契約書、出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等件附卷可稽, 且據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父到庭陳述綦詳,被收 養人之生父母亦表示其尚有子女,並有工作能力,無須被收 養人之撫養等語(見本院114年2月26日訊問筆錄),堪認收 養人與被收養人之主張為真實。本件收養復核無有何無效、 得撤銷之原因,亦查無為免除法定扶養義務,或對被收養人 之本生父母親不利之情事,更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 反收養之目的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收養於法並無不合,自 應予以認可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,於其對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配偶、 生父均確定時發生效力(家事事件法第81條、第117條)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 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2025-03-21

TPDV-113-司養聲-164-20250321-1

司養聲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杜秀美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馮美蘭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配偶 楊琦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認可甲○○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三日收養乙○○為養女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不在此限:(一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(二)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前項同意應作成 書面並經公證。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 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第一項之同意,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;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收養有無效、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 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 違反收養目的,民法第1076條之1、第1079條、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 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願收養已成年 之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○○(女、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 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,雙方於114年3月3日訂立 書面契約,爰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,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暨 收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、健康檢查表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、 財力證明影本等件為證。 三、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,並徵得被收養 人配偶楊琦勲同意,而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均已歿,有本院11 4年3月21日訊問筆錄、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 在卷可稽。又本件收養查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意圖以收 養免除法定扶養義務,或足認收養對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不 利之情事,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本件違反收養之 目的,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 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,從而,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依法應予認可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
2025-03-21

PCDV-114-司養聲-51-20250321-1

司養聲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黃瑞銘 陳鳳琴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品函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父 陳明朗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母 張淑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認可戊○○、丁○○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收養丙○○為養女 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不在此限:(一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(二)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前項同意應作成 書面並經公證。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 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第一項之同意,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;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收養有無效、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 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 違反收養目的,民法第1076條之1、第1079條、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戊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 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丁○○(女、 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願 收養丁○○其弟乙○○所生已成年之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○○(女 、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 女,雙方於114年2月19日訂立書面契約,且經被收養人生父 母乙○○、甲○○同意,爰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,並提出收養 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、健康檢查表、職業證明、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、財力證明等件為證。 三、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,並徵得被收養 人之生父母同意,被收養人之生父母尚有二名成年子女得以 受扶養,有本院114年3月21日訊問筆錄、收養契約書暨收養 同意書、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又本件收養查無民法第1079條 之2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務,或足認收養對於被 收養人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,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 認本件違反收養之目的,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 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 可之情形,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不合,依法應予認可,爰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
2025-03-21

PCDV-114-司養聲-36-20250321-1

司養聲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陳成達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陳聖杰 關係人即被 收養人生母 林婉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認可乙○○於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三月六日收養丙○○為養子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,不在此限:(一)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 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。(二) 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。前項同意應作成 書面並經公證。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,得以言詞向法 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。第一項之同意,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;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。收養有無效、得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 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 違反收養目的,民法第1076條之1、第1079條、第1079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 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願收養其配偶 甲○○所生已成年之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○○(男、00年00月00 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子,雙方於11 4年3月6日訂立書面契約,且經被收養人生母甲○○同意,爰 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,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、 戶籍謄本、健康檢查表、職業證明、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、財 力證明影本等件為證。 三、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,並徵得被收養 人生母同意,而被收養人生父已歿,有本院114年3月21日訊 問筆錄、收養契約書暨收養同意書、戶籍謄本在卷可稽。又 本件收養查無民法第1079條之2所列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 養義務,或足認收養對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,亦 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本件違反收養之目的,復無民 法第1079條第2項規定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 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,從而,本件聲請核無 不合,依法應予認可,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1  日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

2025-03-21

PCDV-114-司養聲-42-20250321-1

司養聲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丙 上 二 人 非訟代理人 江倍銓律師 關 係 人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文 認可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 0000號)於民國113年8月4日收養丙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0月0日生 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子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收養人為收養人之配偶之子女,收養人之 配偶已死亡,收養人無子女,收養人看著被收養人長大,雙 方關係良好,收養人年紀已長,欲建立法律上之親屬關係, 由被收養人照顧收養人,爰依法聲請認可本件收養等語。 二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收養有無效、得  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  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  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足認   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   養目的;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,應長於被收養者   十六歲以上;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   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  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  。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,民法第10   79條、第1079條之2、第1073條第2項、第1076條之1第1項分   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為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,收養人長於被收 養人16歲以上,且被收養人為年滿18歲之成年人,收養人願 收養被收養人,被收養人之生父業已死亡,被收養人之配偶 同意本件收養等情,有收養契約書、戶籍謄本、收養同意書 、印鑑證明、居留證影本、死亡證明書影本等件附卷可稽, 並經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到庭表示同意本件收養,被收養人並 表示其生母尚有子女可盡扶養義務(見本院114年2月19日訊 問筆錄),被收養人之生母甲○○亦提出經公證之出養同意書 ,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實。本件收養復核無有何無效、得撤 銷之原因,亦查無為免除法定扶養義務,或對被收養人之本 生父母親不利之情事,更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 養之目的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收養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予 以認可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,於其對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配偶、 生母均確定時發生效力(家事事件法第81條、第117條)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 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2025-03-20

TPDV-113-司養聲-137-20250320-1

司養聲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認可收養子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李貴英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朱隽緜 朱隽頤 關 係 人 朱金助 李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文 認可丁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 000號)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收養甲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 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乙○○(女、民國00年0月0 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養女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人為姨甥關係,收養人 未婚、無子女,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在一起,雙方關 係親密,欲成立收養,由被收養人照顧收養人,並可在收養 人過世後祭拜收養人等語。 二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收養有無效、得   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   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   認可:(一)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足認   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   養目的;又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,應長於被收養者   十六歲以上;子女被收養時,應得其父母之同意。但有下列   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一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   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   。二、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,民法第   1079條、第1079條之2、第1073條第2項、第1076條之1第1項   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,且被收養人為年滿18 歲之成年人,收養人願收養被收養人,並經被收養人之生父 朱金助、生母丙○○同意等情,有收養契約書、出養同意書、 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,且據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 生父、生母到庭陳述綦詳,被收養人之生父母亦表示其尚有 子女,無須被收養人之撫養等語(見本院114年2月19日訊問 筆錄),堪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主張為真實。本件收養復 核無有何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,亦查無為免除法定扶養義務 ,或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親不利之情事,更未發現有其他 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之目的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收養於 法並無不合,自應予以認可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本件認可收養之裁定,於其對收養人、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   均確定時發生效力(家事事件法第81條、第117條)。 六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  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0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
2025-03-20

TPDV-113-司養聲-150-2025032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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