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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0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REMEGIO NERWIN DELA CRUZ(挪文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貳拾陸元,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30

CTDV-113-司促-16430-20241230-1

司促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4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MANAOG RICHARD PARGA即帕加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2,241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2024-12-27

PTDV-113-司促-12414-20241227-2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8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AYAGO RODERICK TESOERO 瑞克發給支付 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㈠陳報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?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影本。㈢提出債務人強制險新臺幣1,316元及燃料稅新臺幣900元之釋明資料。㈣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CAYAGO RODERICK TESOERO 瑞克(居留證號碼:Z000000000)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居所,並逕覆本院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
2024-12-27

TCDV-113-司促-34368-20241227-2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69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ARAIG JUN GILBERT EBORO 吉伯特發支 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、第513 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。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 ,應釋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 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 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 足。而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 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 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 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 明之責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 民事訴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 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ARAIG JUN GILBERT EBORO 吉伯 特發給支付命令,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之居留證號碼及年 籍資料,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 請求之法律依據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通知限期命 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。㈡補正 債務人之還款明細表影本。㈢補正債務人英文姓名為何㈣補正 債務人強制險新臺幣壹仟玖佰柒拾肆元之釋明文件資料。此 項通知已於同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依前開說明,本件聲請,應予 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2024-12-25

TCDV-113-司促-34369-20241225-2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2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PHAM MANH HUNG 范孟雄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伍拾貳元,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2-25

TCDV-113-司促-36702-20241225-2

司促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33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NGUYEN NHU TIEN(阮如進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伍佰捌拾伍元,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25

CTDV-113-司促-16833-20241225-1

司促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31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NGUYEN THI THAO(阮氏草)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,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18

CTDV-113-司促-16431-20241218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02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PHAM MANH HUNG 范孟雄發支付命令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PHAM MANH HUNG 范孟雄(護照 號碼:M0000000號)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最新居所,並逕 覆本院。 ㈡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影本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2024-12-17

TCDV-113-司促-36702-20241217-1

司促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283號 債 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債 務 人 偉文更VI VAN CANH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仟零捌拾玖元,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17

KSDV-113-司促-23283-20241217-1

司促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春天商務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史丹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債務人史丹之身分證明文件(資料請勿遮隱)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2024-12-13

PTDV-113-司促-12416-20241213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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