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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林宇均 何美玲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零捌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 緣借款人林宇均前就讀朝 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,邀債務人何美玲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77,2 74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 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 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(四)詎借款人林宇均 自113年10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61,808元 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何美玲既為連帶保證人,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。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10

TCDV-114-司促-3388-20250210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鄒欣庭 鄒煥炬 賴素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伍佰柒拾貳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借款人鄒欣庭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,邀債 務人鄒煥炬、賴素珍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八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97,731 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 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 知書為證。 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 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 (四)詎借款人鄒欣庭自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,迄今尚欠193,572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 務人鄒煥炬、賴素珍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23

TCDV-114-司促-2266-20250123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羅曼嫚即羅佩宜 陳桂香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貳拾參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借款人羅曼嫚即羅佩宜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 時,邀債務人陳桂香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五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87,745元整,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 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 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。 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 (四)詎借款人羅曼嫚即羅佩宜自113年10月27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162,223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 另債務人陳桂香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 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23

TCDV-114-司促-2265-20250123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欣儒 債 務 人 游文鐘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零玖拾貳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借款人游欣儒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,邀債務人 游文鐘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七筆,借款 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30,707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 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 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 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 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 視為全部到期。 ㈣詎借款人游欣儒自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 今尚欠194,092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游文 鐘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 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23

TCDV-114-司促-2264-20250123-1

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羿彣 陳昶宏 釋證度即李新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 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伍拾元,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 緣借款人陳羿彣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 陳昶宏、李欣芳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 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00,954元整,並約定應於 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 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(二)依據借據約定 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 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 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 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 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 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 視為全部到期。(四)詎借款人陳羿彣自113年10月1日起即 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86,712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 ,另債務人陳昶宏、李欣芳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 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、利息違約金附表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蔡松儒

2025-01-23

PCDV-114-司促-2192-20250123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瑩杰 黃文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捌拾捌元,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借款人黃瑩杰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黃 文佳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,借 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493,975元整,並約定應 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 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 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 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 (四)詎借款人黃瑩杰自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,迄今尚欠95,088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 人黃文佳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 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23

TCDV-114-司促-2268-20250123-1

司促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邦豪(兼陳宗鴻之繼承人) 周淑明(兼陳宗鴻之繼承人) 陳邦傑(即陳宗鴻之繼承人) 陳慧珊(即陳宗鴻之繼承人) 陳慧琪(即陳宗鴻之繼承人) 一、債務人陳邦傑、陳慧珊及陳慧琪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陳宗鴻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邦豪、周淑明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(下同)199,918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75計算之利息,及自113年9月6日起至 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 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陳邦豪(兼陳宗鴻之繼承人)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 邀債務人周淑明(兼陳宗鴻之繼承人)、陳宗鴻為連帶保證人 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0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433,326元 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 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6 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 上者,就超過6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 約金。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 為全部到期。 ㈣詎債務人陳邦豪(兼陳宗鴻之繼承人)自113年9月5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199,918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 。另連帶保證人陳宗鴻於113年11月12日死亡,債務人陳邦 傑(即陳宗鴻之繼承人)、陳慧珊(即陳宗鴻之繼承人)、陳慧 琪(即陳宗鴻之繼承人)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宗鴻之遺產範圍 內,與債務人陳邦豪(兼陳宗鴻之繼承人)、周淑明(兼陳宗 鴻之繼承人) 負連帶清償責任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。 ㈤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、繼承系統表、戶 籍謄本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。 三、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,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,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

2025-01-23

KMDV-114-司促-61-20250123-2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宜君 債 務 人 吳國南 債 務 人 陳菁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伍拾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借款人吳宜君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進修部時,邀債務人 吳國南、陳菁雯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 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67,044元整,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 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 ㈡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 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 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 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 視為全部到期。 ㈣詎借款人吳宜君自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 今尚欠211,050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吳國 南、陳菁雯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 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22

TCDV-114-司促-2067-20250122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葉昱閔 葉宏義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零貳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借款人葉昱閔前就讀朝陽 科技大學進修部時,邀債務人葉宏義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215,10 2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 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 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 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 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 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(四)詎借款人葉昱閔 自113年10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今尚欠215,102元 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葉宏義既為連帶保證人,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。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22

TCDV-114-司促-2068-20250122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銘軒 林映岑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玖拾柒元 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 緣借款人陳銘軒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 林映岑為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, 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(下同)130,000元整,並約定 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 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,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 ,照應還金額,於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,視為全部到期。 (四)詎借款人陳銘軒自113年10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 ,迄今尚欠112,097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 務人林映岑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 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22

TCDV-114-司促-2069-20250122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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