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期中付保護管束

共找到 250 筆結果(第 21-30 筆)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亞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林亞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亞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,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

2025-03-14

PTDM-114-聲保-40-20250314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育慶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林育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林育慶因肇事逃逸等案件,業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宛陵

2025-03-14

PTDM-114-聲保-35-20250314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葉龍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葉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,受刑人入監執行後,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宛陵

2025-03-14

PTDM-114-聲保-39-20250314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劉宗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劉宗龍因竊盜等案件,業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

2025-03-14

PTDM-114-聲保-36-20250314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海威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張海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張海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,受刑人入監執行後,嗣經法務部核准 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七庭 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宛陵

2025-03-14

PTDM-114-聲保-45-20250314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宏 上列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陳嘉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嘉宏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案件,業經 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,嗣經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

2025-03-14

PTDM-114-聲保-41-20250314-1

聲保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松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)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王松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王松齡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,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,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,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等語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,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,裁定如 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。

2025-03-14

PTDM-114-聲保-38-20250314-1

聲保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明益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(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戴明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  理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戴明益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9月19   日核准假釋,並經本院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625   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現於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執行假   釋付保護管束中。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共同傷害及恐嚇取財   罪案件,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98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  月,業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0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  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   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後,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,有法務部   矯正署114年3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97491號函及所附   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、   被告矯正示簡表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聲請人  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重新核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   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 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俊明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

2025-03-13

TCDM-114-聲保-123-20250313-1

聲保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仁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(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洪仁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洪仁凱因詐欺等案件,經法院判處有   期徒刑2年7月確定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於   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  定,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   裁定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核後,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,有法務部矯正   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7350號函及所附法務   部矯正署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  冊、被告提示簡表、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稽。聲請   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,核無不合,應予准   許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   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 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2025-03-05

TCDM-114-聲保-122-20250305-1

聲保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偉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(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陳偉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   理 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陳偉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,分別經法院判決確定後,復經本院分別裁定應行執有期 徒刑2年、1年2月,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,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,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。 二、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,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10號函核准假釋,又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,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。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,刑法第93條第2項、第96條但書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(須 附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5   日

2025-03-05

TCDM-114-聲保-119-20250305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