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雄小字第2942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
被 告 陳郅翔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
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997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,997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分別向訴外人小北百貨有限公司、亞曼莎
國際有限公司、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買賣
方式,購買商品,並簽立zingala銀角零卡分期付款申請暨
申請暨合約書,約定分期總價、期數如附表所示,並同意訴
外人將小北百貨有限公司、亞曼莎國際有限公司、富邦媒體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,詎被告從未
繳款,迄今仍積欠如附表三示之本金、利息未為清償,依系
爭契約約定事項第10條,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,並另支
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遲延利息。
爰依系爭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起訴,並聲明:被告應給
付原告新臺幣29,997元,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得心證之理由
㈠經查,原告主張前揭事實,業據其提出商品附條件買賣契約
書、繳款紀錄、攤銷表為憑(本院卷第13至53),並有小北
百貨有限公司114年1月2日所提出之購買商品明係、富邦媒
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31日富邦媒體字第190號函文
及所附訂單資料在卷可參(本院卷第69至85、87至89頁),
均與原告之主張相符,堪信為真實。
㈠又系爭契約第10條固約定:申請人如延遲付款…等情事時,所
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,本公司得不經催告,
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云云。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
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
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
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。是民法第389條既
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,則系爭契約第10
條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,自仍須於被告遲
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,始得請求被告支付全部價金
。查本件如附表二編號1、4、5、6所示均僅分一期,被告並
未給付,自達到總價金1/5,利息得自首期起算;附表二編
號3亦僅分3期,被告並未給付,亦達到總價金1/5,利息得
自首期起算;至於附表二編號2,被告從未給付,然需至第3
期,被告始得請給付,是遲延利息亦應自第3期即113年8月1
5日起算,原告請求自第一期113年6月15日起算遲延利息,
即非有據,應予駁回。
五、從而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
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份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規定適用小額
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職
權宣告假執行。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
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91條第3項。另
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,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
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。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
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
書 記 官 羅崔萍
附表一(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起日 迄日 年息 1 461元 113年7月15日 清償日 16% 2 25,000元 113年8月15日 清償日 16% 3 3,976元 113年6月15日 清償日 16% 4 194元 113年7月15日 清償日 16% 5 266元 113年7月15日 清償日 16% 6 100元 113年7月15日 清償日 16%
附表二(幣別:新臺幣/元) 編號 廠商 分期總額 期數 期付金額 分期起迄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本金 1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461 1 461 自113年2月25日 至113年7月25日 0 461 2 亞曼莎國際有限公司 25,000 12 2,083 (第1期為2,087,其餘均為2,083) 自113年3月25日 至113年8月25日 0 25,000 3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,976 3 3,976 自113年4月25日 至113年9月25日 0 3,976 4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194 1 194 自110年5月20日 至111年10月20日 0 194 5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266 1 266 自110年8月20日 至111年7月20日 0 266 6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100 1 100 自112年12月10日 至114年11月10日 0 100
附表三(幣別:新臺幣)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起日 迄日 年息 1 461元 113年7月15日 清償日 16% 2 25,000元 113年6月15日 清償日 16% 3 3,976元 113年6月15日 清償日 16% 4 194元 113年7月15日 清償日 16% 5 266元 113年7月15日 清償日 16% 6 100元 113年7月15日 清償日 16%
KSEV-113-雄小-2942-2025033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