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28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佩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,353元,及其中新臺幣148
,025元,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
1,200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
SLDV-113-司促-11289-2024101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