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票字第1467號
聲 請 人 池政緯
上列聲請人池政緯因與相對人林俊明間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池
政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
即予駁回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票號0000000本票未載到期日,視為見票即付,以提示
日為到期日,並得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。故請具狀陳明
上揭本票之「提示日」及確認「請求利息之起算日」各為何
年月日?
二、陳明債務人之正確姓名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
CHDV-113-司票-1467-20241008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