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林啟文

共找到 22 筆結果(第 21-22 筆)

司促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林啟文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5,212元,及自民國113年5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.5計算之利息, 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,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,第 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3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

2024-10-11

PTDV-113-司促-8992-20241011-2

六簡調
斗六簡易庭

返還代墊費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吳水銀 代 理 人 陳信村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秀足等人間返還代墊費事件,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具狀補正下列事項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 聲請人之訴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事項如下: 一、查林佳雲、彭連並非卷附調解方案筆錄所載之相對人,聲請 人應查明是否有誤寫誤繕,如有誤應更正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。 二、聲請人應提出郭有傳、張秀足為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。 三、又卷附調解方案筆錄所載之相對人,並無林啟文、魏秋香等 人,聲請人應補正請求權基礎為何(主張之依據),並詳述請 求林啟文、魏秋香應給付代墊之具體理由。 四、補正上開事項後,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佩愉

2024-10-01

TLEV-113-六簡調-445-20241001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