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661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羅家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捌拾參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羅家文於民國110年04月20
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4月20日起至
民國113年10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
2.94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6,102元正未給付,其
中5,775元為本金;306元為利息;2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羅家文於民國110年05月
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31日起
至民國113年11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
之15.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
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
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
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
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21日止累計16,594元正未給
付,其中13,106元為本金;2,195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
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債務人羅家文向
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依約債
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3月12
日止累計53,587元正未給付,其中49,383元為消費款;3,00
4元為循環利息;1,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
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
所示之利息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66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75元 羅家文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9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3106元 羅家文 自民國114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49383元 羅家文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TCDV-114-司促-8661-20250328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