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66號
原 告 王守綸
法定代理人 王冠元
被 告 臺南市安南區學東國小
法定代理人 陳禎祐
被 告 侯文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
裁判費。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
,應繳裁判費2,100元,上訴人僅載明訴訟標的金額而未表明應
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曾盈靜
TNEV-113-南簡補-366-20241004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