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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南王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孫少中 債 務 人 林茂松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元,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,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

2024-10-29

TTDV-113-司促-4117-20241029-1

雄補
高雄簡易庭

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44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松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3,700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

2024-10-14

KSEV-113-雄補-2445-202410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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