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
113年度中原簡字第56號
原 告 林品彣
被 告 簡長琳 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執行中
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
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、42號裁定移
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零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
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;如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零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被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自民國109年12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、通
訊軟體TELEGRAM帳號暱稱「財源廣進」、「小智」、「別問
」之詐欺集團(下稱本案詐欺集團),被告負責向本案詐欺
集團所屬車手收取提領之詐欺贓款後再轉交上手(俗稱「收
水」)。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30
分許,佯裝係露營區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原告,佯稱:因其
前於露營網站訂購營地,取消未完成致重複扣款云云,又假
冒銀行客服人員要其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云云,致原告陷於
錯誤,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、110年1月19日晚間9
時31分許,分別匯款新臺幣(下同)50,004元至之人頭帳戶
後,再由訴外人楊坤玄提領上開款項交付被告後,再由被告
層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,以此方式將詐欺贓款層層繳回本案
詐欺集團,藉以隱匿、掩飾詐欺犯罪所得。
(二)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,受有損害,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100,00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
語。
(三)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100,001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
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願
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三、被告否認有提領原告匯入款項之犯行等語置辯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
1號、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5號、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6號、1
10年度原金訴字第37號、110年度原金訴字第38號、110年度
原金訴字第39號、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0號、110年度原金訴
字第41號、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3號、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
4號、110年度原金訴字第47號、110年度訴字第1551號、110
年度訴字第1552號、110年度金訴字第729號、110年度金訴
字第1052號、111年度金訴字第35號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
號、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成立三人以
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有期徒刑在案,此有前開刑事判決
在卷可佐,經核閱屬實,則原告於本件訴訟所主張之侵權行
為事實,既經刑事審判程序以嚴格證明之採證標準認定成立
犯罪,且其採證並無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,則該刑事判
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,本院自得援引作為認定被告構成侵權
行為之依據,故被告就此所辯,即屬無據,要難採信。
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
經查,原告因受詐欺於110年1月19日晚間9時28分許、110年
1月19日晚間9時31分許,分別匯款50,004元至之人頭帳戶,
由訴外人楊坤玄將提領上開款項交付被告後,再由被告層轉
繳回本案詐欺集團,致原告受有損害,經系爭刑案認定在案
,被告身為詐欺集團之共犯,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不法
侵害原告之權利,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100,001元,負連帶
賠償之責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
告給付100,001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11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
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
權宣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
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。
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八、本件原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,依
法不需徵收裁判費,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,亦未發生其
他訴訟費用,故無須核定兩造訴訟費用負擔之金額,附此敘
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靜茹
TCEV-113-中原簡-56-20241030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