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嘉小字第672號
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
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
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
被 告 廖柏松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於民國113年9月26
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132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3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;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
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林望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
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琪玲
附記:原告之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
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28日凌晨2時15分許,駕駛BHU-2973
號自小客車,行經國道1號北向270公里處,因過失撞損原
告管有之鋁板標誌牌面等設施,原告為修復各該標誌支出
新臺幣21,132元,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賠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CYEV-113-嘉小-672-2024101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