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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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雅靜 張慧茹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壹拾伍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劉雅靜前就讀新民高中時,邀同債務人張慧茹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,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261,258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 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 (二)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,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 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 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 (四)詎債務人劉雅靜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,迄今尚欠新臺幣149,615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,債務人張慧 茹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 (五)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釋明文件:1.放出查詢單乙份。2.放款借據影本乙份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4968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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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惠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伍拾伍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 點五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 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 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 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二 、查債務人林惠玉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三、 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 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 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應發支付 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 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5011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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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柯鈞祥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參佰玖拾玖元, 及自民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,有關借 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 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(二)查債務人柯鈞祥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,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(三)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 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 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 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 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5014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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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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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候雅婷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玖拾陸元,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3899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 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10月止 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,096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 清償。 (二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Y323899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釋明文件:欠費設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4986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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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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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0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竑毅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伍佰柒拾玖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三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 之借款契約(證一),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 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查債務 人李竑毅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 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 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次查,依約定 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 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 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 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5005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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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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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0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馬秀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零捌元,及自民 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十三點三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、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 有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、查債務人馬秀燕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㈢、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依 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 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。 ㈣、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: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。為 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5007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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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明君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參元,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 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11月止,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8,283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 ㈢相關欠費子號: 0000000000。 釋明文件:欠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4988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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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王心怡 王榮斌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伍拾參元,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王心怡前就讀新民高 中時,邀同債務人王榮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3筆,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78,753元整,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。(二)依借 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,付息或償付本息時,除應就遲 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 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 照應還金額,逾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本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三)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(四)詎債務人王心 怡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新 臺幣78,75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雖經聲請 人再三催討未果,債務人王榮斌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五)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釋明文件:1.放出查詢單乙份。 2.放款借據影本乙份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4973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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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劉鴻賓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捌佰元,及自民 國(下同)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十點七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(證一),有 關借款期限、借款金額、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。 ㈡查債務人劉鴻賓並未依約還款,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 標的之金額及利息、違約金,未為清償(證二),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,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,顯有違約之事實。 ㈢次查,依約定書規定: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,全部債務視同到期。如遲延履行時,除 仍依約計付利息外,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另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。依上述約定,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 期,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,為此特提出本件之 聲請。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 明。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 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釋 明文件:借款契約書影本、帳務交易明細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5004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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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蘇裕鈞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貳佰貳拾貳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 (下同)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 所示,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 貸,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於聲 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 銀行平台,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 借款部分,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 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,合先敘明。二、緣相對人蘇裕鈞透 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聲請人 於111年9月20日撥付信用貸款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整予相對 人蘇裕鈞,貸款期間為7年,貸款利率為10.89%計算之利息 。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,按月繳付本息;並約定 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 利息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 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(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 條)。三、詎相對人蘇裕鈞自113年12月20日起未依約履行迄 今,計欠貸款本金151,2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,依 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之約定,相對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,相對人應立即償還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,以維護 債權,實感德便。 釋明文件:金管會函、線上成立契約、信用借款約定書、放 款往來明細、限期催告繳款信函、戶籍謄本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00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51222元 蘇裕鈞 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9日止 年息10.89% 001 新臺幣 151222元 蘇裕鈞 自民國114年01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10月19日止 年息13.068% 001 新臺幣 151222元 蘇裕鈞 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.89%

2025-02-25

TCDV-114-司促-5003-20250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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