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洪繪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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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李家慶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參拾萬玖仟陸佰捌拾 玖元,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1-10

PCDV-114-司促-2-20250110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王春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柒佰玖拾肆元,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附表:114年度司促字第000672號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新臺幣) (民國) (年息) (民國) 001 695,794元 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9.37% 113年11月20日起至113年12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9,136元,按年息0.937%計算。 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8,343元,按年息0.937%計算。 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2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27,622元,按年息0.937%計算。 114年2月20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695,794元,按年息0.937%計算。 114年5月20日起至114年8月19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695,794元,按年息1.874%計算。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
2025-01-10

TNDV-114-司促-672-20250110-1

司促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蔡文彬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01,167元 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92% 113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 以本金3117元,按年息1.092%計算 113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以本金6263元,按年息1.092%計算 114年1月14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以本金9437元,按年息1.092%計算 114年2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201167元,按年息1.092%計算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以本金201167元,按年息2.184%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1-07

CTDV-114-司促-247-20250107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承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2,635元,及自民國113年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3.11計算之利息, 並自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,以新臺幣2,500 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.311計算之違約金,自113年11月27日起 至113年12月26日止,以新臺幣5,02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.31 1計算之違約金,自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,以 新臺幣7,58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1.311計算之違約金,暨自11 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,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8 2,635元,按年利率百分之1.311計算之違約金,自114年4月 27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,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182,635 元,按年利率百分之2.622計算之違約金(每次違約狀態違 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)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5-01-02

NTDV-113-司促-8199-20250102-1

司促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3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黃冠諧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冠諧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冠諧發支付命令,經核相對人之 戶籍設於高雄市岡山區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 聲請人聲請對該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自係違背民事訴訟法第 510條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

2024-12-26

PTDV-113-司促-13311-20241226-1

北簡
臺北簡易庭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157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凌素雯 被 告 楊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,064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 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11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,06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 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程序事項: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前項合意,應以文書為之 ,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。查兩造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 約書第18條約定,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 管轄法院,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,核與首揭規定, 尚無不合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0日,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 同)12萬元,詎被告未定期清償,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,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、 違約金等語,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,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 契約書等件為證。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,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,本院復依卷證資料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,從而,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 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 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1條第3項。 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段0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:被告應給付之利息、違約金    利息 違約金 本金 (新臺幣) 期間 年利率 本金 (新臺幣) 期間 年利率 97,064元 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74% 2,189元 自民國113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1日止 1.174% 4,400元 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1日止 1.174% 6,632元 自民國113年10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11月11日止 1.174% 97,064元 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11日止 1.174% 97,064元 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1日止 2.348%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   目       金  額(新臺幣)   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         1,110元 合    計          1,110元

2024-12-21

TPEV-113-北簡-11575-20241221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6741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廖翊雍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零肆拾貳元,及 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4-12-17

TCDV-113-司促-36741-20241217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5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君逸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49,215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: 113年度司促字第8458號 項目 本金餘額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149,215元 自11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33% 1.逾期在三個月內,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,按週年利率1.533%計算。 自113年10月22日起至113年11月21日止,以1,987元按週年利率1.533%計算。 自113年11月22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,以3,999元按週年利率1.533%計算。 自113年12月22日起至114年1月21日止,以6,037元按週年利率1.533%計算。 2.以現欠本金餘額149,215元,自114年1月22日起至114年4月21日止,按週年利率1.533%計算。 3.以現欠本金餘額149,215元,自114年4月22日起至114年7月21日止,按週年利率3.066%計算。 4.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4-12-16

ULDV-113-司促-8458-20241216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2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鄭田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貳仟肆佰貳拾元,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 附表:113年度司促字第024020號 編號 本金餘額 利息 違約金 (新臺幣) 期間(民國) 年息 期間(民國)及年息 001 312,420元 自113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92% 1.逾期在三個月以內,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,按年息百分之1.092%計算。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113年11月27日止,以新臺幣5,649元,按年息1.092%計算。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113年12月27日止,以新臺幣11,349元,按年息1.092%計算。 自113年12月28日起至114年1月27日止,以新臺幣17,101元,按年息1.092%計算。 2.以新臺幣312,420元,自民國114年1月28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7日止,按年息1.092%計算。 3.以新臺幣312,420元,自民國114年4月28日起至114年7月27日止,按年息2.184%計算。 4.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合計 312,420元

2024-12-11

TNDV-113-司促-24020-20241211-1

司促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5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王嘉千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22,270元,及如附 表所示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表: 本金餘額 (新臺幣) 利 息 違 約 金 期 間 年 利 率 期 間 及 年 利 率 122,270元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72% 1.逾期在三個月內,以各期應攤還本金 ,按年息1.172%計算。 自113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11月13日止,以2,118元按年息1.172%計算。 自113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,以4,257元按年息1.172%計算 。 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,以6,416元按年息1.172%計算 。 2.以本金餘額122,270元,自114年1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3日止,按年息1.172%計算。 3.以本金餘額122,270元,自114年4月14日起至114年7月13日止,按年息2.344%計算。 4.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。 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。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。

2024-12-10

CYDV-113-司促-9958-20241210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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