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家聲字第230號
聲 請 人 黃若薇
聲 請 人 歐陽素貞
非訟代理人 黃若薇
聲 請 人 黃子聰
非訟代理人 黃若薇
相 對 人 劉婉蓁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00 樓之0
黃聖提
黃若蘋
黃若垣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劉婉蓁、黃聖提、黃若蘋、黃若垣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
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元,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家事事件法第51條、民事訴訟法第91條
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
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
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
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劉婉蓁、黃聖提、黃若蘋、黃若垣間
分割遺產事件,經本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3號判決諭知
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,並確定在案
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,聲請人等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
為新臺幣(下同)131,768元、臺灣銀行查調手續費共150元
、集保結算所查調手續費500元、國泰世華銀行查調手續費1
00元、台北富邦銀行查調手續費500元,共計133,018元,由
兩造依應繼分比例負擔,相對人等之應繼分比例均為6分之1
,故相對人劉婉蓁、黃聖提、黃若蘋、黃若垣分別應負擔之
訴訟費用額即各應給付聲請人22,170元(計算式:133,018÷
6=22,169.6,小數點四捨五入)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
3項規定,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
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
TPDV-113-司家聲-230-20250319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