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96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呂柏毅
沈佩君
一、債務人呂柏毅、沈佩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
柒佰壹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呂柏毅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進修部邀同債務人
沈佩君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
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100萬元
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,共 1 份,金額總
計 21,718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
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,每滿一個
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
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
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
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
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呂柏毅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1,718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
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本行於114年02月25日,將該筆貸
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人沈佩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
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
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
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
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。釋明文件:借據
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6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1,718元 呂柏毅、沈佩君 自民國113年09月20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1,718元 呂柏毅、沈佩君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,718元 呂柏毅、沈佩君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PCDV-114-司促-7962-20250328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