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車輛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983號
原 告 李麗珠
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
被 告 黃佳琪
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
蘇國欽律師
潘映寧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,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
判費。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90,000元,應徵
收第一審裁判費19,71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
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曾盈靜
TNDV-113-補-983-2024102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