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52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張嘉琦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366,964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
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
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
附表: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號 項目 本金餘額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366,964元 自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1.11% 1.逾期在三個月內,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,按週年利率1.111%計算。 自113年12月20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,以3,475元按週年利率1.111%計算。 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4年2月19日止,以6,982元按週年利率1.111%計算。 自114年2月20日起至114年3月19日止,以10,521元按週年利率1.111%計算。 2.以現欠本金餘額366,964元,自114年3月20日起至114年6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1.111%計算。 3.以現欠本金餘額366,964元,自114年6月20日起至114年9月19日止,按週年利率2.222%計算。 4.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附註:
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
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
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
覆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ULDV-114-司促-852-20250217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