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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039號 聲 請 人 黃暢卿(即黃景桐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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,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 准(案列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337號),於民國113年8月22 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主張 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; 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鈞婷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20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-ED-0633609-5 1 10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-MX-0666948-0 1 260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-MX-0430576-5 1 591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-EX-0481533-3 1 680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-EX-0712929-3 1 365

2025-01-14

TPDV-113-除-2039-20250114-1

司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李淑卿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-MX-0443956-9 1 363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-EX-0724929-8 1 224 附記: 一、聲請人請將附件之「公示催告注意事項」(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)填妥後,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 ,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本院網站公 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 二、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(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)屆 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 告全文,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,並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1,000元。

2025-01-06

TPDV-114-司催-16-20250106-1

司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451號 聲 請 人 林秀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45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-MX-0450520-4 1 15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-EX-0677095-2 1 172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-EX-0730489-8 1 92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-FX-0772254-9 1 113 附記: 一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 二、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三、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。

2025-01-02

TPDV-113-司催-2451-20250102-1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70號 聲 請 人 白劉秀娘(即白清涼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5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  法 官 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月姝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97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-MX-0549385-5 1 3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1-FX-0594597-2 1 30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-MX-0445735-5 1 49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-EX-0495769-9 1 56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-EX-0726442-0 1 30 006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-FX-0769581-8 1 37

2024-12-27

TPDV-113-除-1970-20241227-1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02號 聲 請 人 黃清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查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4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屆滿(因末日1 13年11月23日為假日順延)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又聲請人 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,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但書規定,其聲請亦有效力,應予准許,附此敘明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婉渝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90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-EX-0478843-2 1 984

2024-12-27

TPDV-113-除-1902-20241227-1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10號 聲 請 人 蘇揚展(即蘇進財之繼承人) 蘇姿樺(即蘇進財之繼承人) 共 同 代 理 人 李欣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簡 如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-EX-0485938-6 1 492

2024-12-10

TPDV-113-除-1910-20241210-1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768號 聲 請 人 趙奕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6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美嫆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-MX-0543650-3 1 8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1-FX-0589167-6 1 780

2024-12-03

TPDV-113-除-1768-20241203-1

司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47號 聲 請 人 郭淦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-ED-0631613-4 1 100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0-MD-0519496-0 1 1000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9-MX-0659391-1 1 800 附記: 一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 二、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三、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。

2024-11-29

TPDV-113-司催-2247-20241129-1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邱月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2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3年11月2日適逢假日,順延至同 年11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彬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除字第180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78-PX-0634911-0 1 30 002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-MX-0416391-7 1 5 003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3-EX-0468082-3 1 6 004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4-EX-0697441-5 1 3 005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5-FX-0750293-1 1 4

2024-11-29

TPDV-113-除-1803-20241129-1

司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朱青萍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一、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,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(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)。 三、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,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。 四、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,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。 五、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,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22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082-MX-0441764-6 1 181 附記: 一、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,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。 二、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,自行檢附 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,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三、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。

2024-11-28

TPDV-113-司催-2229-2024112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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