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1號
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許鈺惠
債 務 人 鑫益盛鋼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鈺玟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㈠相對人許鈺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債務人
鑫益盛鋼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
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
務,包括借款、票據、墊款、保證債務、應收帳款業務之違
約責任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2,0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
權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民國142年2月9日,債務清償期依
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經登記在案。
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鑫益盛鋼品有限公司、第三人許鈺玟、
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、許金麗、廖訂泳於民國113年3月26日
共同簽發,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1,760,000元,到期日為民國
114年2月3日之本票1紙。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
獲付款,尚欠本金共9,529,500元。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
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
暨建物登記謄本、本院114司票1224號民事裁定、本票1紙、
存證信函暨回執聯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
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
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
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楓樹 472-2 88.00 全部 2 臺中 南屯區 楓樹 472-4 23.00 3分之1 3 臺中 南屯區 楓樹 473 35.00 10分之2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2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地號 002層鋼筋混凝土造、店舖、住宅 一層45.12 二層45.12 合計90.24 陽台8.31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巷00○0號
TCDV-114-司拍-51-20250312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