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釋付保護管束
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聲保字第346號
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朱兆杰
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等案件,聲請付保護管束(114
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朱兆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朱兆杰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5
日核准假釋,並經本院於109年3月2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12
9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。因另於假釋前犯違反銀行
法等案件,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0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
徒刑8年確定,業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1日重新核准假釋在
案,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,在假釋中應付保
護管束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4
12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1日法矯署教決字
第11401412960號函、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
束名冊,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
第1項第2款,刑法第96條但書、第93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
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
法 官 鄭昱仁
法 官 姜麗君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巫佳蒨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TPHM-114-聲保-346-20250312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