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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張珮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人因繼承取得柯慶昌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以 113年度司催字第2146號公示催告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本文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         發   行   公  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37272-8 1 500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468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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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陳丞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3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 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原末日即民國114年1月1日適逢假日,順延至同 年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  月  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97042 1 500 002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710822 1 137 003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1393174 1 63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237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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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王蘊鋐(即廖秀貴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顏月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33號公示 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福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-ND-0116461-8 1000 2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-ND-0116462-0 1000 3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-ND-0116463-1 1000 4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-ND-0116493-0 1000 5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-ND-0116494-1 1000 6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D-0576697-9 1000 7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-NX-0019013-0 165 8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-NX-0038149-2 206 9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6-NX-0066976-6 622 10 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7-NX-0081513-0 210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473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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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邱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4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:114年度除字第52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D0258889-1 1 1,000 2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88417-0 1 60 3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137106-6 1 63 4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185822-4 1 67 5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234426-2 1 71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526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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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彭筱雲(即林鶴之繼承人) 訴訟代理人 楊庭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93號公示催 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芳玉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373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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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9號 聲 請 人 劉合 訴訟代理人 徐榮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92號公 示催告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屆滿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應予 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仕萱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-ND-1052376-8 1 1000 002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3-NX-787808-0 1 300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389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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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藍王世靜(即王世英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之證券,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089號公 示催告在案,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屆 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,與法相符, 應予准許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: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9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502329 1 100 002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3NX969504 1 15 003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1412025 1 11 004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1828525 1 15 005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2251479 1 149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490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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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劉代宣(即劉士堯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7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嘉倫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3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549634 7 1 986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394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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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趙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6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文芳          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4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-ND-00155679-5 1 1000 002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-ND-00155682-5 1 1000 003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78-ND-00155683-7 1 1000 004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-ND-00201883-2 1 1000 005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-ND-00201884-4 1 1000 006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0-NX-00006313-5 1 929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445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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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吳佳秤(即吳濟乾之繼承人)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15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,因末日即民國114年3月9日(週日)適逢休息日, 應順延至114年3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鏡瑄 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司催字第002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1 1 1000 002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2 1 1000 003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3 1 1000 004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4 1 1000 005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5 1 1000 006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6 1 1000 007 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24077 1 1000

2025-03-31

TPDV-114-除-505-2025033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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