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苗栗縣卓蘭鎮農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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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4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王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( 下同)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: ㈠225,000元,及自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㈡280,000元,及自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5-01-10

MLDV-113-司促-8604-20250110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林煜桓 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■金額轉換■,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5-01-02

MLDV-114-司促-69-20250102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0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曾良照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( 下同)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: ㈠66,65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 分之1.9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 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㈡158,347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.9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 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㈢146,654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.9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0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 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2-26

MLDV-113-司促-8850-20241226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曾良照 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598,000元, 及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62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 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 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2-26

MLDV-113-司促-8851-20241226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6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王建 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3,321元,及 自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15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2-16

MLDV-113-司促-8606-20241216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8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劉富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( 下同)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: ㈠575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3.53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9月9日起清償日止,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㈡421,662元,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3.7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9月15日起清償日止,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 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2-16

MLDV-113-司促-8608-20241216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7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王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( 下同)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 向本院提出異議: ㈠10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.91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0月11日起清償日止 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㈡150,000元,及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1.915計算之利息,暨自113年11月30日起清償日止 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2-16

MLDV-113-司促-8607-20241216-1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劉富豐 劉國誌 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766,662元 ,及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.1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2-16

MLDV-113-司促-8609-20241216-1

司拍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相 對 人 王婉琪 王誠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;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,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,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,民法第873條、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依同 法第881條之17規定,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。故抵押 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,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,債權人 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(一)債務人王品浩、卓寶珍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將其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,設定新臺幣(下同)1,200萬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予聲請人,擔保債務人王品浩、卓寶珍對聲請人現 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買入光 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 票據、保證(即債務人為他人保證之債務)、信用卡契約、 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所負之債務,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9年2月24日,債 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此經地政機關辦理抵 押權設定登記在案。嗣該如附表編號1之不動產於111年10 月11日因買賣而登記予相對人王婉琪、王誠銘;如附表編 號2之不動產則分別於110年9月29日因買賣而登記權利範 圍二分之一予相對人王婉琪;於111年10月11日因買賣而 登記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予相對人王誠銘,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,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。 (二)又債務人王品浩於109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1,000萬元 ,由債務人卓寶珍擔任連帶保證人,並約定利息及違約金 ,借款期間均自109年2月26日至124年2月26日,並約定如 未按月清償本息時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上開貸款,債務 人自113年5月26日起不為清償,尚積欠6,964,302元暨利 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。 三、聲請人所陳上情,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他項權利 證明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借據為證。 另經本院於113年8月15日通知相對人王婉琪、王誠銘就現存 債權額表示意見,該通知業於同年9月5日送達上開二人,另 於113年10月1日通知債務人王品浩、卓寶珍表示意見,該通 知業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開二人,惟其迄今未表示意見,有 送達證書、收文收狀查詢清單附卷足稽,應認聲請人主張為 可採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 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、第95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1,000元。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附表: 編 號 土   地   坐   落 地 目 面   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備 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大湖鄉 大窩 258 22,000.01 1/1 王婉琪應有部分2分之1 王誠銘應有部分2分之1 2 苗栗縣 大湖鄉 大窩 695 2,985.17 1/1 王婉琪應有部分2分之1 王誠銘應有部分2分之1

2024-11-22

MLDV-113-司拍-85-20241122-2

司促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卓蘭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春榮 債 務 人 涂文豐 涂秋鳳英 一、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830,715元 ,及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66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,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,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,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,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。

2024-11-11

MLDV-113-司促-7226-20241111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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