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蔡佳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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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04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蔡佳和 謝雅柔 一、債務人蔡佳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玖仟肆佰零貳 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七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,如對債務人蔡佳和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 債務人謝雅柔給付之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4-11-12

TNDV-113-司促-22049-20241112-1

南簡
臺南簡易庭

分配表異議之訴等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32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喬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柯宏賢 蔡佳和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郭俊雄 周侑增 洪敏智 高義欽 前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5日 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3日裁定,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,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,第442條第2項後段,第95 條,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

2024-10-07

TNEV-112-南簡-1324-20241007-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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