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1212號
上 訴 人 許振禮
視同上訴人 許振年
許麗玉
許麗蘭
被上訴 人 段樹丁
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
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之訴
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因分割系爭建物所受之利益,經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237萬5,428元【計算式:950萬1,713(元)(即系爭
建物起訴時之市價)(參外放之宇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估
價報告書)×1/4(即上訴人之應繼分)≒237萬5,428(元)(小
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,843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曾琬真
SLDV-112-訴-1212-20241008-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