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證券無效事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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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連泓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玉 代 理 人 劉智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66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: 支票附表: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除字第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冠恆貿易有限公司 謝民倫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林口分行 民國113年9月30日 39,900元 AN2625320

2025-03-28

PCDV-114-除-80-20250328-1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戴傅己菁即戴基吉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戴鏡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附表所示證券之持有人,因不慎遺 失附表所示證券,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696號裁定公示 催告在案。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,又無任何人依法主 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6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依聲請人聲請,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,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3個月,業於114年2月11日屆滿,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: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99NX0002181-5 1 666

2025-03-28

PCDV-114-除-116-20250328-1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蕭惠美即王振成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石勝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一、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伊繼承王振成(已於民國112年12月17日死 亡)之如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, 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,並於113年7月17日公告在本院網站。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屆滿,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 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。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,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,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。經查: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, 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司催字第39號卷宗核閱屬實,並 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(附於司催卷)在卷可稽 。從而,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(114年1月16日)後 3個月內即114年3月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有民 事聲請除權判決狀1份(本院卷第11、12頁)在卷可參,與 前揭法律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:         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77NZ-0631427-8 普通股 1 78 2 77NZ-0663735-0 普通股 1 500

2025-03-28

MLDV-114-除-18-20250328-1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楊景樑 代 理 人 楊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24張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(下稱系爭股 票)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6號公示催告 ,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,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,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查,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,嗣經聲請人於113年 11月11日依規定聲請後,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公告刊登於 本院網站,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有聲請人提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文林派出所受(處)理案件證明單、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 、上開民事裁定、法院網路公告各1份在卷為憑,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,經核屬實,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,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: 編號 發  行  公 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0-7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1-8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2-9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3-0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4-1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5-2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6-3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7-4 股票 1 100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8-5 股票 1 1000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29-6 股票 1 1000 01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0-9 股票 1 1000 01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1-0 股票 1 1000 01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2-1 股票 1 1000 01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3-2 股票 1 1000 01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4-3 股票 1 1000 01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5-4 股票 1 1000 01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6-5 股票 1 1000 01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7-6 股票 1 1000 01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8-7 股票 1 1000 02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39-8 股票 1 1000 02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D-2064240-1 股票 1 1000 02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-ND-2080184-4 股票 1 1000 02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1-NX-2150735-6 股票 1 612 02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-NX-2160954-9 股票 1 296

2025-03-28

CTDV-114-除-54-20250328-1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張錦雀 代 理 人 黃雅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3號公示催告在 案。 二、上開公示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,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 法 官 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慧雯 附表: 編號 發  行  公 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3-NX-1504892-8 股票 1 25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4-NX-1616276-9 股票 1 28

2025-03-28

CTDV-114-除-47-20250328-1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陳惠貞即陳劉淑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持有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,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0張(下稱系爭股票),因不慎 遺失,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,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,為此聲請 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無記名證券遺失、被盜或滅失者,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,依公示催告之程序,宣告無效;又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請為除權判決。但在期 間未滿前之聲請,亦有效力,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, 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。民法第725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系爭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 示催告,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在案,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 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,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後,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1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,迄今已滿3月之申報 權利期間,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等情,業據聲請 人陳明並提出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58號民事裁定及法院網 路公告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 誤,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, 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惟文 附表: 編號 發  行  公 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-ND-0035368-7 股票 1 1000 002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-ND-0087555-6 股票 1 1000 00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-ND-0148938-4 股票 1 1000 004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-ND-0241240-6 股票 1 1000 005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2-ND-0365393-0 股票 1 1000 006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3-ND-0453914-4 股票 1 1000 007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-ND-0550780-9 股票 1 1000 008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5-ND-0550781-0 股票 1 1000 009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-ND-0773244-4 股票 1 1000 010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7-ND-0776647-1 股票 1 1000

2025-03-28

CTDV-114-除-42-20250328-1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陳炳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

2025-03-28

SLDV-114-除-131-20250328-1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甯繼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8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

2025-03-28

SLDV-114-除-144-20250328-1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王宇宙即王慶雲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王季媛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2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淑慧

2025-03-28

SLDV-114-除-107-20250328-1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
除權判決(股票)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蔡麗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千雅

2025-03-28

SLDV-114-除-156-2025032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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