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遺產債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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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蔡嘉慶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蔡嘉慶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東縣○○市○○路○段000 巷00號)於113年12月27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被繼 承人遺產清冊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,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 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蔡嘉慶之遺產負擔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鄭志釩

2025-03-27

TTDV-114-繼-116-20250327-1

司繼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程郁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林勢津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林勢津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 弄0號)於民國114年1月9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程郁娟( 地址: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巷00弄0號)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凡被繼承人林勢津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六個月期間,如有必 要,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林勢津之遺產負 擔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

2025-03-27

SCDV-114-司繼-433-20250327-1

司繼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黃曉倩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黃文德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黃文德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新竹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 號9樓)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黃曉倩 (地址:新竹市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9樓)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凡被繼承人黃文德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 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六個月期間,如有必 要,繼承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黃文德之遺產負 擔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

2025-03-27

SCDV-114-司繼-381-20250327-1

司繼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408號 聲 請 人 楊逸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楊德重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楊德重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彰化縣○○市○○ 路00巷0號)之子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月23 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陳 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楊德重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
2025-03-27

CHDV-114-司繼-408-20250327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63號 聲 請 人 黃晏榛 被 繼承人 游尉彬(亡)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游尉彬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黃晏榛係被繼承人游尉彬(男,民國00年0月0日生,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設籍:桃園市○○ 區○○街000號)之配偶,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2 月7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 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7

TYDV-114-司繼-763-20250327-1

司繼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呂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呂學全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呂學全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籍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0巷0弄0號) 於114年2月5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呂雅惠(地址同上)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凡被繼承人呂學全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 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 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六個月期間,如有必 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(下同)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呂學全 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壹仟伍佰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

2025-03-27

SCDV-114-司繼-230-20250327-1

司繼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93號 聲 請 人 黃虹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黃喬楠(男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 號2樓之1)於113年5月24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黃喬楠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 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喬楠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: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,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,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。

2025-03-26

TPDV-114-司繼-593-20250326-1

司繼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40號 聲 請 人 楊怡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楊妤莉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 號2樓之1)於113年7月31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 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楊妤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 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妤莉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: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,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,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。

2025-03-26

TPDV-114-司繼-640-20250326-1

司繼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陳智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陳金龍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金龍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彰化縣○○鄉○○ 村鎮○路0號)之孫,為代位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 月12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及提出遺產稅財產參考清 單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陳金龍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

2025-03-26

CHDV-114-司繼-373-20250326-1

司繼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劉怡伶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被繼承人劉建宏(男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 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巷0 弄00號3樓)於113年10月18日死亡,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 產清冊陳報本院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劉建宏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該6個月期間,如有必 要,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建宏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附註:本院於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日起20日內,依法將裁定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,聲請人可自行至司法院網站查詢。

2025-03-26

TPDV-114-司繼-679-20250326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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