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遺產清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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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繼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繼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邱志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邱錦賢之子,被繼承 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死亡,因被繼承人生前之財務狀況不 明,在外是否積欠債務亦不得而知,故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 56條之規定,聲請陳報遺產清冊,並提出戶籍謄本、除戶戶 籍謄本、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。 二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   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回   之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家事非訟事   件,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,非訟事件   法第14條第1項、第26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 明文。 三、經查,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8日死亡,聲請人於114年2月14  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,惟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 臺幣1,500元,亦未提出印鑑證明供本院查驗,經本院通知 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7日內補正,該補正通知已合法送達予 聲請人,此有本院114年2月19日苗院漢家家114司繼111字第 04721號通知書暨送達回證各1份附卷可證,然經本院依職權 查詢繳費資料明細,其迄今猶未補正,是聲請人之聲請自屬 不應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

2025-03-28

MLDV-114-司繼-111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張美珠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砡煌(男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 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基隆市○○區○○ 路000巷00弄0號)之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0月4日 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 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、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繼承人張砡煌之遺產負擔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

2025-03-28

KLDV-113-司繼-1159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李○○ 被 繼承人 李○○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號三樓之一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○○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李○○係被繼承人李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 ○○○路000巷00號三樓之一)之子女,且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 於民國114年2月6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 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8

TYDV-114-司繼-1020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呂○○ 被 繼承人 康○○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康○○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呂○○係被繼承人康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 ○○路000巷00號)之配偶,且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11月12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 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8

TYDV-114-司繼-674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33號 聲 請 人 李○○ 被 繼承人 李○○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四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○○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李○○係被繼承人李○○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 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 ○○街000號四樓)之姊妹,且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3 年2月12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 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8

TYDV-114-司繼-833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林美湘 被 繼承人 王文德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王文德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林美湘係被繼承人王文德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 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)之母親,且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 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 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8

TYDV-114-司繼-789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32號 聲 請 人 顏立偉 顏立杰 被 繼承人 顏肇卿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9樓之1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顏肇卿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顏立偉、顏立杰係被繼承人顏肇卿(男、民國00年0 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 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9樓之1)之子女,且為繼承人 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1月26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 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8

TYDV-114-司繼-932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58號 聲 請 人 張修桂 被 繼承人 張春美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春美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張修桂係被繼承人張春美(女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 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)之父親,且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國11 4年1月23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 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8

TYDV-114-司繼-958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蕭錦營 被 繼承人 蕭炳源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蕭炳源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蕭錦營係被繼承人蕭炳源(男、民國00年00月0日生 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)之子女,且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民 國114年1月16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經核 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8

TYDV-114-司繼-1019-20250328-1

司繼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

陳報遺產清冊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鄒美鈴 被 繼承人 李月嬌(亡) 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○○區鎮○街000巷0○0號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李月嬌死亡,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鄒美鈴係被繼承人李月嬌(女、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生前最後住所:桃園市 ○○區鎮○街000巷0○0號)之子女,且為繼承人。被繼承人於 民國113年12月13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, 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。 二、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三、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,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。 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2025-03-28

TYDV-114-司繼-432-20250328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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