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沒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卓正原
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
收(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、113年度聲沒字第488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(含外包裝肆個,驗餘淨重
合計貳點柒參肆公克)均沒收銷燬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被告卓正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為
緩起訴處分確定,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
他命4包,均為違禁物,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
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
等語。
二、按查獲之第一級、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、第
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
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違禁物
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
文。
三、經查,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臺灣臺南地方
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97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
定在案,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。又被告於上
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結晶4包(驗餘
淨重合計2.734公克),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
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,有該院111年4月25日高市
凱醫驗字第7296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,均屬違
禁物,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,核無不合
,應予准許(送驗用罄之部分,因已滅失,爰不予宣告沒收
)。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,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,縱於
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,仍無法完全予以析離,應與上開毒
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。
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
第1項前段,刑法第40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
本)。
書記官 鄭佩玉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TNDM-114-單禁沒-36-20250313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