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鄭民崇

共找到 23 筆結果(第 21-23 筆)
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

交通裁決
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70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民崇 上列抗告人因交通裁決事件,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裁 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,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對於裁定得為抗告。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,不在此 限。」、「依本編規定,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,視為已提 起抗告…」行政訴訟法第264條、第27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。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提出「行政三再異議狀」 就本院113年9月5日駁回上訴之裁定聲明異議,依前揭法文 規定,應視為已提起抗告。 二、對交通裁決事件提起抗告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30 0元,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;又依同 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,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當事人應 預納之,其未預納者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,逾期未 納者,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本件抗告裁判費3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命抗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依行政 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俐婷

2024-10-21

TCTA-112-交-700-20241021-4

地聲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

聲明異議

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鄭民崇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事件,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13年8月30日所 為裁定,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,逾期即駁回其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「對於裁定得為抗告。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,不在此 限。」、「依本編規定,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,視為已提 起抗告…」行政訴訟法第264條、第27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。本件抗告人於民國113年9月13日提出「行政三再異議狀」 就本院113年8月30日駁回異議之裁定聲明異議,依前揭法文 規定,應視為已提起抗告。 二、抗告,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1000元。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,當事人應預納之, 未預納者,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,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 人繳納,逾期未納者,行政法院應駁回其抗告。 三、本件抗告裁判費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命抗告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正,即依行政 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,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林俐婷

2024-10-21

TCTA-113-地聲-9-20241021-2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聲請交付光碟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民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(112年度易字 第2737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甲○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以書狀敘明所欲聲請之法庭錄音 光碟期日,並補正其聲請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 由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聲請本院交付敬股開庭光碟,惟未敘明理由。 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,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再者,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又法院對 於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,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 理由,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法院辦理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項亦有明 文規定。 三、查聲請人即被告甲○○(下稱被告)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案件(112年度易字第2737號),向本院聲請交付本案之開 庭光碟,惟未敘明係聲請何一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,且其聲 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本案聲請有何主張或欲維護之法律上利 益,本院尚無從就個案具體審酌裁定許可與否,其聲請程式 於法容有未合。爰依上開規定,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提載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須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等具體理由之書狀,並檢附相關資料,逾期未補正,即裁 定駁回其聲請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16  日

2024-10-16

TCDM-113-聲-2021-20241016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contact@know99.com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