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錢冠頤

共找到 22 筆結果(第 21-22 筆)

司家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公示催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錢冠頤律師即楊鳳元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楊鳳元(女、民國00年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 :Z000000000號、民國112年11月7日死亡、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 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00號)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。 被繼承人楊鳳元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,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壹年貳月內,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,如不於上述 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楊鳳元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被繼承人楊鳳元於民國112年11月7日死 亡,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698號裁定選任為遺產 管理人,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聲請對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,並提出前開裁定暨 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為證。 二、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,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、受遺贈人及繼承人為公示催告。 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31 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

2024-10-31

TNDV-113-司家催-130-20241031-1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陳聰哲 被 告 陳彥彣 陳家盛 陳啟善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4,748,85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8,0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【附表】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/計算式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/4 1/4×233㎡×36,600元=2,131,95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/4 1/4×34㎡×36,600元=311,1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/4 1/4×252㎡×36,600元=2,305,800元 合計 4,748,8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

2024-10-22

TNDV-113-補-1043-20241022-1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