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補字第1043號
原 告 陳聰哲
被 告 陳彥彣
陳家盛
陳啟善
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4,748,85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
8,0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【附表】
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/計算式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/4 1/4×233㎡×36,600元=2,131,950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/4 1/4×34㎡×36,600元=311,100元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/4 1/4×252㎡×36,600元=2,305,800元 合計 4,748,850元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TNDV-113-補-1043-20241022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