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訴字第1007號
原 告 蔡錫圭
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
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
被 告 周宏明(即周植中之繼承人)
周澄玉(即周植中之繼承人)
周呂素琴(即周植經之繼承人)
周宣良(即周植經之繼承人)
周宣如(即周植經之繼承人)
周永裕(即周植民之繼承人)
周怡菱(即周植民之繼承人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(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周湘凌(即周植民之繼承人)
吳淑卿(即吳志榮之繼承人)
吳玲曄(即吳志榮之繼承人)
吳玲珠(即吳志榮之繼承人)
吳昭鳳(即吳志榮之繼承人)
吳慶和(即吳志榮之繼承人)
王世綱(即王周媚秀之繼承人)
王世榮(即王周媚秀之繼承人)
李王舜華(即王周媚秀之繼承人)
莊東欽(即周秀之繼承人)
莊培棋(即周秀之繼承人)
莊宇申(即周秀之繼承人)
莊素雲(即周秀之繼承人)
莊素慧(即周秀之繼承人)
陳世忠(即陳范素琴之繼承人)
陳世幸(即陳范素琴之繼承人)
陳玉卿(即陳范素琴之繼承人)
陳玉凰(即陳范素琴之繼承人)
余蕙芬(即余陳秀娥之繼承人)
余蕙心(即余陳秀娥之繼承人)
余惠國(即余陳秀娥之繼承人)
余齊天(即余陳秀娥之繼承人)
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0樓(臺中○○○○○○○○)
鄒容芬(即余陳秀娥、余惠民之繼承人)
余庭碩(即余陳秀娥、余惠民之繼承人)
余庭歡(即余陳秀娥、余惠民之繼承人)
余庭薇(即余陳秀娥、余惠民之繼承人)
余庭熙(即余陳秀娥、余惠民之繼承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有明文。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,專屬
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,得由不動
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同法第10條亦有明文。再按共同訴訟
之被告數人,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,各該住所地
之法院俱有管轄權。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
共同管轄法院者,由該法院管轄,同法第20條定有明文。前
開但書規定係一具特殊性質之審判籍,雖不排除合意管轄或
應訴管轄之規定,然排除普通審判籍之適用,是於被告數人
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共同訴訟,而有民事訴訟法第
4條至第19條規定之共同管轄法院時,原告應向該共同管轄
法院起訴(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193號、109年度台抗字
第1554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關於管轄權之有無,應依原告
主張之事實,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,與其請求
之是否成立無涉(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162號裁定意旨參
照)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伊與訴外人劉松男於民國97年10月16日簽定
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,由劉松男先行取得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段0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上權利範圍218.51平
方公尺之地上權(下稱系爭地上權A)、權利範圍77.12平方
公尺之地上權(下稱系爭地上權B)後,再出售予伊。劉松
男嗣於98年10月9日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簽立地上權及建物
讓與契約書,由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出售系爭地上權A及臺北
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○號建物予劉松男,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
)1,300萬元。劉松男另於98年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買受
系爭地上權B及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○號建物,價金合計為
2,000萬元。詎系爭地上權A、B分別於98年12月8日、98年12
月23日移轉登記予伊指定之訴外人莊麗娜後,經臺灣士林地
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44號、第699號民事判決認定莊麗
娜對系爭地上權A、B之設定登記,自始不發生地上權設定之
效力,劉松男得依民法第353條準用第226條規定,請求如附
表一、二所示之人負權利瑕疵擔保之責。而劉松男業將此部
分請求權讓與伊,另如附表一編號1、6至9、15、16、附表
二編號1、5所示之人分別於如附表一、二「備註」欄所示之
日死亡,繼承人分別如附表三所示,如附表三所示之人依法
應各自繼承如附表一編號1、6至9、15、16、附表二編號1、
5所示之人之一切權利義務,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
等語。
三、經查:
㈠觀諸原告陳報各被告之戶籍謄本(見本院卷二第63至67頁、7
5至77、第87至91頁、第99至103頁、第111至117頁、第127
至135頁、第143至151頁、第159至167頁、第175至177頁)
,可知被告之住所地分別位在臺北市內湖區、萬華區、文山
區、中山區、北投區、大安區、松山區、南港區、桃園市大
園區、新北市板橋區、五股區、蘆洲區、永和區、臺中市太
平區、苗栗縣頭份市,足見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不在同一法院
管轄區域內,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之適用。
㈡又原告依民法第353條、第226條規定及債權讓與、繼承之法
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地上權A、B設定登記予莊麗娜自
始不生地上權設定效力之損害賠償,是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
實,涉及地上權買賣之權利瑕疵擔保責任,核屬民事訴訟法
第10條第2項所定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之情形,而系爭土地
坐落於臺北市南港區,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下稱士林地院
)即為本件訴訟之共同審判籍法院,依首揭民事訴訟法第20
條但書規定,自應由此事件之共同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管轄
之。
㈢從而,本件訴訟應由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即士林地院管轄
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依職權移送士林地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
書記官 劉茵綺
附表一、
編號 姓名 備註 1 周植德 100年5月20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1-1至1-5所示。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2 周超倫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3 周超鎰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4 周淑芬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5 陳周淑瑛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6 周植中 111年10月17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2-1至2-2所示 7 周植經 100年5月2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3-1至3-3所示 8 周植民 110年11月19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4-1至4-3所示 9 吳志榮 103年1月29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5-1至5-5所示 10 吳淑卿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11 吳玲曄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12 吳玲珠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13 吳昭鳳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14 吳慶和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15 王周媚秀 110年9月30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6-1至6-3所示 16 周秀 102年6月25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7-1至7-5所示
附表二、
編號 姓名 備註 1 陳范素琴 104年1月16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8-1至8-4所示 2 陳榮華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3 陳延盛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4 李陳玉霞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 5 余陳秀娥 101年4月5日死亡,繼承人如附表三編號9-1至9-9所示 6 詹陳鄭英 此部分之訴業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裁定移送士林地院。
附表三、
編號 姓名 1-1 張麗琴 1-2 周玲玉 1-3 周佳昌 1-4 周家榮 1-5 周佳宏 2-1 周宏明 2-2 周澄玉 3-1 周呂素琴 3-2 周宣良 3-3 周宣如 4-1 周永裕 4-2 周怡菱 4-3 周湘凌 5-1 吳淑卿 5-2 吳玲曄 5-3 吳玲珠 5-4 吳昭鳳 5-5 吳慶和 6-1 王世綱 6-2 王世榮 6-3 李王舜華 7-1 莊東欽 7-2 莊培棋 7-3 莊宇申 7-4 莊素雲 7-5 莊素慧 8-1 陳世忠 8-2 陳世幸 8-3 陳玉卿 8-4 陳玉凰 9-1 余蕙芬 9-2 余蕙心 9-3 余惠國 9-4 余齊天 9-5 鄒容芬 9-6 余庭碩 9-7 余庭歡 9-8 余庭薇 9-9 余庭熙
TPDV-112-重訴-1007-20241205-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