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監宣字第673號
聲 請 人 陳世豪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宣告陳茂村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
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陳世豪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陳麗華(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
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茂村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陳茂村之子,陳茂村因失智及
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
示之效果。為此,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陳茂村為監護之宣告
,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陳茂村之監護人,指定陳麗華為會
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陳茂村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陳世豪
為監護人,併指定陳麗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(一)證據:
⒈聲請人之陳述。
⒉戶籍謄本。
⒋親屬會議同意書。
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。
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
⒍診斷證明書。
⒎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
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
(二)陳茂村為一位重度失智症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
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
聲請對陳茂村為監護之宣告。爰選定聲請人陳世豪為受監
護宣告人陳茂村之監護人,併指定陳麗華為會同開具財產
清冊之人,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陳茂村之最佳利益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許哲萍
附註:
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
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
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
報法院。
TNDV-113-監宣-673-2024102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