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陳世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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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簡附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請求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陳世豪 被 告 林栩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63號過失傷害案件,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  理 由 一、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,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,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,請求回復其損害。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,且第504條之規定, 就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,準用之,此觀同 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自明。 二、被告林栩毅所涉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63號過失傷害案件, 經原告陳世豪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審 酌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 其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、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6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品瑜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美怡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1  月   6  日

2024-11-06

TCDM-113-交簡附民-227-20241106-1

司執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

清償債務

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92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世豪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 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  理   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  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   法院管轄,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所明定。而強制執行事   件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 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,並未表明 應執行之標的物,其所在地不明,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 園市,有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非在本院轄 區。是依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 移送於上開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文馨

2024-10-28

HLDV-113-司執-24929-20241028-1

監宣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監護宣告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陳世豪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  文 一、宣告陳茂村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 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 二、選定陳世豪(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。 三、指定陳麗華(民國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 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茂村負擔。 理 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陳茂村之子,陳茂村因失智及 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。為此,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陳茂村為監護之宣告 ,並請求選任聲請人擔任陳茂村之監護人,指定陳麗華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 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陳茂村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陳世豪 為監護人,併指定陳麗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 (一)證據: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 ⒉戶籍謄本。  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。 ⒊親屬系統表及親等關聯查詢單。   ⒌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。   ⒍診斷證明書。   ⒎本院囑託鑑定人即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 仁馨醫院施仁雄醫師所提之精神鑑定報告書。 (二)陳茂村為一位重度失智症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之 聲請對陳茂村為監護之宣告。爰選定聲請人陳世豪為受監 護宣告人陳茂村之監護人,併指定陳麗華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,應認符合受監護宣告人陳茂村之最佳利益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不服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附註: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 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 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 報法院。

2024-10-21

TNDV-113-監宣-673-20241021-1

司促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7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世豪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伍元,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 未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13年04月止,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,655元正,迭經催繳,迄未清償。(二 )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保權益。(三)相關欠費子號: 0 000000000。 釋明文件: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ˉ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

2024-10-14

PCDV-113-司促-29376-20241014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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