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俊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柒仟玖佰零壹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
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312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0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91% 002 新臺幣982,754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2.84% 002 新臺幣982,754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408%計算之利息,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2.84%計算之利息。 003 新臺幣702,002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02日止 年息2.69% 003 新臺幣702,002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228%計算之利息,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2.69%計算之利息。 004 新臺幣48,730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2日止 年息2.69% 004 新臺幣48,730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3月0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228%計算之利息,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2.69%計算之利息。 005 新臺幣2,886,747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 年息2.38% 005 新臺幣2,886,747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2.856%計算之利息,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2.38%計算之利息。 006 新臺幣145,168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5日止 年息2.38% 006 新臺幣145,168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2.856%計算之利息,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2.38%計算之利息。 007 新臺幣1,032,015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1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27日止 年息2.81% 007 新臺幣1,032,015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9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3.372%計算之利息, 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,按年息2.81%計算之利息。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5元 陳俊男 自民國114年03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.91%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14年度司促字第3125號)
一、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(下同)100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
款新臺幣100萬元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
標機動利率(按季調整)加碼年率1.2%,依房貸借款約定書第
十三條之約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
按上開利率之10﹪,逾期6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
20﹪計付之違約金。
二、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(下同)107年02月13日向債權人借
款新臺幣200萬元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
標機動利率(按月調整)加碼年率1.13%,依2017.03個金授信
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約定遲延還
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間之利息。
三、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(下同)108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
款新臺幣111萬元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
標機動利率(按月調整)加碼年率0.98%,依2018.12個金授信
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約定遲延還
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間之利息。
四、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(下同)108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借
款新臺幣400萬元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
標機動利率(按月調整)加碼年率0.67%,依2019.12個金授信
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約定遲延還
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間之利息。
五、債務人陳俊男於民國(下同)11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
款新臺幣116萬元,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
標機動利率(按月調整)加碼年率1.10%,依2019.12個金授信
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,約定遲延還
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間之利息。
六、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2月13日,經債
權人屢次催索,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,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
信函第509號可憑,誠屬非是,依2019.12個金授信總約定書
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,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
,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,797,90
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、遲延利息。
七、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
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一、中長期不動
產借款約定書影本五份、個授信總約定書影本三份。 二、
繳款明細七份。 三、牌告利率查詢表乙份。四、台北北門
郵局存證信函第511號、回執影本乙份。
TPDV-114-司促-3125-20250311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