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419號
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5樓
送達代收人 符璽豫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號15樓
債 務 人 楊惠君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。同一強制執行,數法院有管轄權者,債權人得向其中
一法院聲請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項定有明文。又
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
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惠君之存款、薪資債權,經查
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美濃區、臺北市大安區
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SCDV-114-司執-2419-2025011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