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板簡
板橋簡易庭

返還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2549號 原 告 陳宥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柏妤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960元,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 前所生部分,數額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,是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核定為48萬1,378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 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290元,扣除原告前繳4,960元, 應再補繳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10月9日 書記官 林宜宣 附表:

2024-10-09

PCEV-113-板簡-2549-20241009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8149號 債 權 人 優可公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臻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,不適用之;支付命令 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、第2條 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事訴訟法第2 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臻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 ,依卷附專案合約書影本,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惟 依首揭規定,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,查 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專案合約書法律條款第2條主張以合 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,於法自有不合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0  月  8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2024-10-08

TCDV-113-司促-28149-20241008-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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