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訴字第489號
原 告 游明智
被 告 陳明華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明華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陳明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6,135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,786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1,28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上開金額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
書記官 李毓茹
TYDV-113-重訴-489-20241025-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