搜尋結果:陳正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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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素瑞、黃博昭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 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

2025-02-13

ULDV-114-司促-608-20250213-1

司促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哲政 黃珮竺 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明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20,074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※附記: 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。

2025-02-10

NTDV-114-司促-703-20250210-1

司促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信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 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李信宗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
2025-02-10

CTDV-114-司促-1471-20250210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給付醫療費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潘勇成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肆元,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5-02-10

TNDV-114-司促-2021-20250210-1

司促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

給付醫療費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3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黃哲祐 林佳儀 黃春風 一、債務人黃哲祐、林佳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 參佰參拾捌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黃春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 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三、前開第一、二項債務,若有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一部或全 部之給付,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。 四、債務人黃哲祐、林佳儀、黃春風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。 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★二、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,提出『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』;如債務人係法人,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(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)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(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) ,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。(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) 三、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,若未提出異議,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,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。 五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,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。

2025-02-08

TNDV-114-司促-2023-20250208-2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9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一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麗菊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,未據聲請 人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 附記: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,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。逾2萬元者,可向金融機構繳納。

2025-02-07

ULDV-114-司促-609-20250207-1

司促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正榮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參佰伍拾玖元,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: 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

2025-01-09

TCDV-114-司促-876-20250109-1

司促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82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陳俊宏 許家榕 一、債務人陳俊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0,990元,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。 二、債務人許家榕應向債權人給付10,990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。 三、前開一、二項所命之給付,若有任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一部 或全部之給付,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義務 。 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即聲請狀)所載。 五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,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,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: 一、本事件確定後,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;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,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,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,確定與否,本院當另行函 覆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2025-01-02

ULDV-113-司促-7582-20250102-2

司促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
支付命令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46號 債 權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代 理 人 劉乃綺 債 務 人 翁麗華 債 務 人 JAKKAPHAN CHAKSUTHIP陳哲羽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328元,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。 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。 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。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。

2024-12-27

CYDV-113-司促-10046-20241227-1

交易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
過失傷害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3年度偵字第5 69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 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陳正榮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上午10時5 5分許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號自用小客車,沿嘉義縣太保 市魚寮由南往北方向行駛,途經嘉義縣太保市魚寮15號旁, 陳正榮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須注意車前狀況,且在 行經未劃有行車分向設施之路段應靠右行駛,並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,而依當時天候晴、日間自然光、柏油路面乾 燥、無缺陷、無障礙物、視距良好,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 事,竟疏未注意上開情況而未靠右行駛,適有案外人許○○騎 乘載有告訴人洪○○之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,沿 對向駛至該處,見狀閃煞不及,二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 洪○○人車倒地,造成告訴人洪○○因此受有左側脛骨幹及腓骨 頭及腓骨幹粉碎性骨折、左側小腿擦挫傷、右側小腿擦挫傷 之傷害。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 語。 二、按犯罪之被害人,得為告訴,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。另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,得撤 回其告訴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並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,同法第238條第1項、第303條第3款、第30 7條亦有明文。 三、本案被告因告訴人提出告訴後,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,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,須 告訴乃論。茲本案被告與告訴人嗣經成立調解,告訴人並具 狀撤回本件刑事告訴,有本院調解筆錄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表及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,揆諸前開規定,即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本件經檢察官陳美君偵查起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  法 官  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吳明蓉

2024-12-25

CYDM-113-交易-362-20241225-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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