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消費借貸款
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苗小字第8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鄭俊煒
陳玉廷
被 告 陳秉豐即陳嘉豪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,397元,及自民國113年05月12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3年06月
12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,
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,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
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
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被告於民國108年01月09日與原告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,信用卡
額度新臺幣(下同)70,000元,依約被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25日前向原告清償,逾期應另
給付原告按年息15%計收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
金300元,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,延滯第3個月當月
計付違約金500元,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。緣被告於113年5
月起未依約繳付消費款本金91,397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及手續費
等情,有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消費帳單、戶籍謄本等為證
,堪信為真實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
附繕本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上訴理由應表明:
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。
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,得聲請閱卷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廖翊含